(2009年9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
公 告
(第
15
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信息化促進條例》,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F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9
年
9
月
25
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信息化發展,規范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推動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加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信息工程建設、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關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信息化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應用主導、面向市場、有序開發、積極引導、注重效益、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工作的領導,重視信息化促進工作,將信息化發展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安排信息化專項資金,采取措施推動信息技術開發和應用,鼓勵信息化人才的培養和引進,開展信息化知識的宣傳、普及與教育,推進信息化進程。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廣播電視和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信息化工作的相關職責。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信息化建設,從事與信息化有關的科研、信息交流、信息資源開發、推廣應用、培訓和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