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審批的;
(二) 未按本辦法規定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
(三) 未按本辦法規定開展系統安全狀況檢查的;
(四) 未按本辦法規定開展系統安全技術測評的;
(五) 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六) 未按本辦法規定選擇使用信息安全產品和測評機構的;
(七) 未按本辦法規定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的;
(八) 違反保密管理規定的;
(九) 違反密碼管理規定的;
(十)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違反前款規定,造成嚴重損害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信息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已運行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確定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新建信息系統在設計、規劃階段確定安全保護等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公通字[2006]7號)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