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級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據國家管理規范、技術標準和業務特殊安全需求進行保護。國家指定專門部門對該級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進行專門監督、檢查。
第三章 等級保護的實施與管理
第九條 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實施指南》具體實施等級保護工作。
第十條 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確定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有主管部門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缡』蛘呷珖y一聯網運行的信息系統可以由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安全保護等級。對擬確定為第四級以上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請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
。
第十一條 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確定后,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滿足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需求的信息技術產品,開展信息系統安全建設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二條 在信息系統建設過程中,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GB17859-1999)、《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等技術標準,參照《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基礎安全技術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術 操作系統安全技術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術 數據庫管理系統安全技術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術 服務器技術要求》、《信息安全技術 終端計算機系統安全等級技術要求》(GA/T671-2006)等技術標準同步建設符合該等級要求的信息安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