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 1 號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已經
2009
年
2
月
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
6
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9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2005
年
2
月
8
日發布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
35
號)同時廢止。
部 長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部 長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子認證服務行為,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實施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認證服務,是指為電子簽名相關各方提供真實性、可靠性驗證的活動。本辦法所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是指為需要第三方認證的電子簽名提供認證服務的機構(以下稱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為電子簽名提供電子認證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電子認證服務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