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電子認證服務機構
第五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人員。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運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并且應當符合相應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滿足電子認證服務要求的物理環境。
(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六)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人員。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運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并且應當符合相應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滿足電子認證服務要求的物理環境。
(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六)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人員證明。
(三)資金證明(經依法審計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新成立公司的驗資報告)。
(四)經營場所證明。
(五)國家有關認證檢測機構出具的技術、設備、物理環境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憑證。
(六)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一)書面申請。
(二)人員證明。
(三)資金證明(經依法審計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新成立公司的驗資報告)。
(四)經營場所證明。
(五)國家有關認證檢測機構出具的技術、設備、物理環境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憑證。
(六)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查。需要對有關內容進行核實的,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進行核查。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與申請人有關事項書面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準予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并公布下列信息:
?。ㄒ唬峨娮诱J證服務許可證》編號。
?。ǘ╇娮诱J證服務機構名稱。
?。ㄈ┌l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及時公布。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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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娮诱J證服務機構名稱。
?。ㄈ┌l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及時公布。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