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應當持《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提供電子認證服務之前,應當通過互聯網公布下列信息:
?。ㄒ唬C構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ǘC構住所和聯系辦法。
?。ㄈ峨娮诱J證服務許可證》編號。
?。ㄋ模┌l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ㄎ澹峨娮诱J證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時間。
?。ㄒ唬C構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ǘC構住所和聯系辦法。
?。ㄈ峨娮诱J證服務許可證》編號。
?。ㄋ模┌l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ㄎ澹峨娮诱J證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時間。
第十三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擬變更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類型、股東以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等事項的,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應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
第十四條《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并自辦結之日起五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章 電子認證服務
第十五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規范》等要求,制定本機構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和相應的證書策略,在提供電子認證服務前予以公布,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電子認證業務規則和證書策略發生變更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六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布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
第十七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保證提供下列服務:
?。ㄒ唬┲谱?、簽發、管理電子簽名認證證書。
?。ǘ┐_認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真實性。
?。ㄈ┨峁╇娮雍灻J證證書目錄信息查詢服務。
?。ㄋ模┨峁╇娮雍灻J證證書狀態信息查詢服務。
?。ㄒ唬┲谱?、簽發、管理電子簽名認證證書。
?。ǘ┐_認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真實性。
?。ㄈ┨峁╇娮雍灻J證證書目錄信息查詢服務。
?。ㄋ模┨峁╇娮雍灻J證證書狀態信息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