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全文 (3)
日期: 2019-11-06 16: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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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國家加強密碼工作機構建設,保障其履行工作職責。
國家建立適應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工作需要的人員錄用、選調、保密、考核、培訓、待遇、獎懲、交流、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密碼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公安、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對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有關物品和人員提供免檢等便利,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 密碼管理部門和密碼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審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商用密碼技術的研究開發、學術交流、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商用密碼市場體系,鼓勵和促進商用密碼產業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非歧視原則,依法平等對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商用密碼科研、生產、銷售、服務、進出口等單位(以下統稱商用密碼從業單位)。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商用密碼技術合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商用密碼技術。
商用密碼的科研、生產、銷售、服務和進出口,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密碼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制定商用密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國家支持社會團體、企業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商用密碼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三條 國家推動參與商用密碼國際標準化活動,參與制定商用密碼國際標準,推進商用密碼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
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商用密碼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二十四條 商用密碼從業單位開展商用密碼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商用密碼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該從業單位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國家鼓勵商 用密碼從業單位采用商用密碼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提升商用密碼的防護能力,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